结婚前一定要搞清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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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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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束般的恋爱》
在今天,似乎越来越多人意识到,婚姻不一定是爱情的最高证明。褪去各种文化脚本的包装后,婚姻的本质就是一种制度,男女双方在步入婚姻前,也应该像其他合作一样,厘清彼此的权益和义务。
今天的话题是关于婚姻关系中哪些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讲述|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看理想节目《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1.自愿与平等:婚姻中的夫妻关系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的法律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用两个词来概括,一个是自愿,一个是平等,也就是婚姻关系是双方自愿结合的一种关系,而且《婚姻法》中不但写的是“自愿”,还是“完全自愿”,因此自愿是婚姻关系的第一准则。
除此之外,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在各个方面都有体现。比如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工作、学习、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共同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自愿和平等这两个原则同样可以用来理解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在处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是允许当事人也就是夫妻双方对于财产进行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就适用法律中的规定。
所以先来讲法律中的规定,也就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看法律是如何来规定的。然后,我们再来讲,夫妻双方如何来约定哪些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哪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2.法律如何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
《民法典》中有两条涉及到夫妻财产关系,一条是,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另外一条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们先来看共同财产,法律对于共同财产的界定有一个前提性的条件就是,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这是一个基础的条件,相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以领结婚证到领离婚证作为界限的。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民法典》一共列了5项,我分别来解释一下。
第一项比较好理解,就是“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法律上不区分大家收入的多少,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为什么这么规定,接下来会进行解释。
第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这一条比较麻烦。如果生产、经营、投资的本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那么很好理解,如果用共同财产去生产、经营、投资,取得的收益自然属于共同财产。
但如果生产、经营、投资的本金不是共同财产,比如一个人在婚后用婚前的个人财产进行生产、经营和投资,那么取得的收益属不属于共同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这些收益,包括生产、经营和投资的收益,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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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两种例外情况,哪两种例外情况?一种就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另一种就是自然增值。这里解释一下,孳息是法律上的一个专有概念,指的是财产的增值。通俗的比喻是,财产生的崽,它下崽了,那么生的崽儿也属于财产的主人。
孳息通常分为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等植物)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
最主要的是天然孳息,比如你有一头牛,这头牛婚后生了一头小牛,小牛就是老牛的孳息。那么,老牛因为归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小牛也就归这个人,这就属于天然孳息。
像动物、植物的自然产出都属于这类的天然孳息。再比如一个人婚前有100棵苹果树,那么这些苹果树每年结的苹果,也属于天然孳息,归个人所有。
另外一种孳息叫法定孳息,实际上是比照着天然孳息叫的。比如说他婚前有100万,把它存到了银行,那么每年都会有利息,这个利息就是法定孳息。这个孳息附属于原来婚前的个人财产,那么孳息也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种例外情况就是自然增值,什么意思?就是你什么都不用管,也能增值。比如婚前买了一些黄金,婚后金价涨价了,黄金价值增加了就叫自然增值。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不对它进行任何干预,它也增值了,如果它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那么自然增值的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
这是第二种情况,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大家注意,仅限于收益,因为婚前的财产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仅限于收益,不包括作为本金的婚前的个人财产。
第三种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大家注意,这仍然是收益,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人身的属性。比如说我写了一本书、我发明了一个专利,它实际上是有人身属性的,我写了一本书,我是著作权人我可以署名;我发明一个专利,我是专利权人我可以署名。人身属性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
但是知识产权除了人身属性之外,还有财产属性,也就是有一部分的知识产权是可以变现的。比如,我出了一本书,我有稿费的收益;我发明了一个专利,如果专利能够转让,会有专利费的收益;我设计了一个商标,商标卖出去之后也会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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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收益,这些收益就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大家必须要注意,这个收益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的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的收益。
“已经取得”的意思是,我出了一本书收了2万元的稿费,这就已经取得的。那么“已经明确可以取得”是什么意思?就是我实际还没有取得,但已经确定能够取得。
比如,我出了一本书,出书时还没取得稿费,出书时又已经离了婚,按照出版合同,这个书能够收到2万元的稿费,只不过出版社要在出版之后一年才支付稿费。那么,这就属于“已经明确可以取得”,但是还没有取得的收益。这类的收益也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既没有实际取得,也没有明确可以取得,那么这些知识产权的未来不确定性的收益就不属于共同财产。
比如我发明了一个专利,这个专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卖出去,未来可能卖出去也可能卖不出去。在这种情况之下,它就属于个人财产,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就不能够把它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即便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了100项专利,但是一项都没卖出去,那么这100项专利还是个人的,它不作为共同财产。这是第三项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
那么第四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者受赠而取得的财产”。比如一方从父母那继承了一些遗产,或者从亲戚受赠了一些财产,这些财产原则上是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说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写这个财产是赠与其中的一的,或者这个财产是归其中一方, 那么按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所写的,这个财产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是因为要尊重财产主人的意愿,所以夫妻双方一方的父母在去世前,如果有立遗嘱,说“他的财产在他去世之后只归一方”,这个遗嘱本身如果是有效的,那么财产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对于双方来讲是平等的,双方各自的父母都可以这么做,所以这也不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第五项是一个兜底条款,它叫“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哪些属于“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列举了三项,第一项“以个人资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跟前面讲到的是一样的,婚前的财产在婚后去投资,那么投资获得的收益就属于共同财产,但是投资的本金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因为住房补贴跟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属于公司收益的一部分,只不过是把它变成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这一部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是“已经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它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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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破产安置补偿费好理解,是只要在这个期间取得了,就属于共同财产。基本养老金要稍微解释一下,因为基本养老金是人退休之后才能够实际领取的,如果没有退休,基本的养老金不能够领取。
所以,如果双方离婚时,是在双方都没有退休的时候,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的基本养老金都有,但却是要退休之后才能够实际取得,基本养老金就不属于共同财产。这是因为基本养老金要等退休之后才能够领取,而且每个人能够领取多少是不确定的,人活多长时间也不清楚,所以它就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但如果双方离婚时已经退休了,已经开始领基本养老金了,已经领的这些就属于共同财产,还没有领的就属于个人财产。这就是法律中所规定的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
3.法律为何要规定共同财产?
法律为什么会规定这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这就涉及到婚姻关系的本质。
婚姻关系使双方结合在一起,看上去像一个契约,这个契约实际上是一个身份契约,这个身份契约会附带出来财产的问题。而身份契约强调什么?是双方结合在一起,财产既然是附带的,原则上来讲,财产就应该是双方共同的财产。
但如果实际真是这样,反而会限制双方的结合。因为各自的财产情况并不一样,当财产完全从属于身份,反而使得很多人不敢结婚。所以法律又会做一个处理,把一些财产关系剥离,使财产关系跟身份关系并不完全地重合。
所以,法律除了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之外,还规定有一些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法律如何规定个人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大概涉及5项。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项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大家要注意婚前财产的证明,有一些财产是好证明的,类似婚前买房、买车,因为有登记的时间。但有些财产不是特别好证明,比如现金,类似结婚前你有10万的现金,20年之后,你再说我婚前有10万现金,怎么证明呢?所以,大家要想好如何证明在婚前有这些财产。
个人财产的第二项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者是补偿”。这些赔偿或者补偿是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或补偿,它具有人身属性。
比如一个人在车祸中失去了一条腿,是对他这条失去的腿做的一个赔偿和补偿,这跟人身有高度的关联性,因此这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不过,虽然它属于个人财产,但并不是说这部分钱是夫妻双方不能共同消费的,夫妻双方可以将其共同消费掉。
因此,说它是个人财产有什么样的意义?意义就在于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够主张来分割这一部分的赔偿或者补偿,因为这一部分专属于个人。
另外相关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也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军人的复员费,或者叫自主择业费,就是他从军队转业之后的复员费,如果这位军人已婚,那这部分就不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而属于共同财产。因为复员费或者是自主择业费,类似于工资和奖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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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前面已经解释过,就不多说了。
第四项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大家注意一定是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一方的衣服,一方的首饰,这属于专用的生活用品。如果不是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冰箱彩电,就属于非专用的生活用品,离婚的时候是可以分割的。
第五项是个兜底条款,就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有这项是因为现在社会财产关系比较复杂,法律就留了一个兜底条款,如果前面几条没有涉及到,但从道理上讲应该属于一方的财产,就适用这一条。
这就是法律中关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这个规定的范围还是比较有限,它仅限于婚前财产和一些特殊方式所取得的财产,它在实际上其实仍然不足以来解决夫妻双方之间的复杂的财产关系。
5.男女双方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
所以《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又规定说,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总之,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的任何时间,就婚前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做任何的约定,这个约定包括完全归一个人所有,完全共同所有,以及一部分归个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法律在这个方面不做限制,双方愿意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
这也体现了前面所讲到的,法律一方面强调婚姻关系的人身属性,但另一方面也会尊重婚姻的财产属性,而对于财产属性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实行个人自治。
但是关于财产约定,法律上还是有一个形式上的限制,就是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口头的约定是无效的,主要是因为口头的约定很难证明,所以必须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所以,根据这条规定,夫妻双方不仅在婚前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实际上在婚姻的存续期间也可以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
但这里必须要强调一点就是,这个约定本身只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它在一定意义上,对于第三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6.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进行分割?
最后一个问题,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不可以进行分割?
注意,分割和前面讲到的约定财产归属是不同的问题,法律规定有两种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种情况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提出要求现在分割共同财产,如果不分割这部分财产可能会被一方所侵占,另一方的利益会受损。
所以,这种情况是提前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在还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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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况是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但是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这种情况之下,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分割之后就变成了个人财产,就可以去支付了。
比如一方的父母生了重病,一方出于孝心,一定要给父母治,但是需要花大笔的钱,另一方不同意。在这种状况下双方又不想离婚,就可以请求先分割共同财产,分完之后一方拿个人财产去给父母治病。
这是法律中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对共同财产做分割的两种情况。除此之外,法律是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只限于这两种情况。
尾声
简单总结一下,婚姻关系既是一种人身关系,也是一种财产关系,但是财产关系是第二位的,它依附于人身关系。但我们的法律也并不因为财产关系是依附于人身关系,就让人身关系完全地吸收财产关系,法律实际上是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使它们更好地结合在一起。
到底平衡点在哪里?这就需要双方自己去找,自己去约定,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就由法律来寻求这个平衡点,哪些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
事实上,随着法律的变化,平衡点也在不停地调整。比如以前我们的法律更多强调人身关系,所以会规定婚前财产经过一段时间后会转换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现在会把平衡点往财产关系去靠,就取消了这样的规定。个人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并不因为结婚而转变成为共同财产,但是也会允许夫妻之间自行通过约定来处理个人财产。
比如说一个人婚前有1000万,结婚之后他/她自愿把1000万中的500万变成夫妻的共同财产,法律是允许这么做的。因为前面讲到,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自愿。
在身份关系中法律会对自愿进行限制,比如近亲结婚是不允许的,但是在财产关系中,法律对于自愿原则是完全尊重的,夫妻双方可以完全处理各自的财产问题,只要不侵害第三方的利益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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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编辑:香芋
原标题:《结婚前一定要搞清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