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的物品长时间无人取 能变卖处理吗?
无偿保管的物品长时间无人取 能变卖处理吗?
封丘法院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李某把东西放在汽修厂委托代为保管,但五个月后,汽修厂老板却将保管物卖给了废品站,双方因此打起了官司,擅自变卖保管物品应否承担责任呢?请看封丘县人民法院冯村法庭审理的一起保管合同纠纷。
李某因经常在赵某的汽修厂修车,双方关系较为熟识。2023年11月左右,李某将其一台二手宝骏730变速箱总成放在老赵汽修厂,让其代为保管,双方未约定保管费和保管期限,赵某表示不能存放太长。2023年12月份,赵某让李某尽快拉走。李某称一直没有从被告处经过,所以没有拉走变速箱。赵某于2024年3月份将案涉变速箱总成卖给废品站。后李某要求返还,赵某从废品站找回变速箱,但已被拆解。
法院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老赵汽修厂知情且认可原告李某将其车辆变速箱总成存放于被告处,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未约定保管期限和保管费,视为无偿保管。保管五个月左右后,在原告未取回的情况下,被告将案涉变速箱总成予以变卖,造成案涉设备被拆解毁损,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作为无偿保管,原告应及时取回保管物,但原告以没有从被告处经过为由,在长达五个月时间里不取回保管物,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责任。关于返还变速箱总成,考虑到原物已拆解损毁,被告应折抵赔偿相应价款。综合案涉宝骏730变速箱总成二手价格以及原被告各自存在的过错,酌定被告老赵汽修厂向原告赔偿变速箱总成款项1500元。
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帮助别人保管物品,即使是无偿保管,也要尽到合理的妥善管理义务,不能私自变卖处理,否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作为寄存人,既然选择让别人帮忙暂时保管,就要想法尽快取回保管物,切莫抛之脑后不管不顾,长时间不取回造成物品损毁,自身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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